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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列的处罚标准。经讨论研究,建议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微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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