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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启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771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2014)榕执行字第770号
    案号 (2015)罗执字第01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日期 2015-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一、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492173.70元及利息826966.04元(暂计至2013年5月28日,之后利息按编号BC73E0163/12、BC73E0197/12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主至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中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中支行有权就被告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蓝湾明珠1#第一、二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3号),5#楼第一、三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4号)9#楼第一、三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5号)房产,及罗源开发区北工业区11333.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罗国用(2007)字第127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四、被告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负担。(2014)榕执行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以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定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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