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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启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771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商初字第0220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22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宇步公司、缪晓文、秦志杰、陈急慧、周键、郁少英、霍志辉、熊润根、林彬彬、邦盛公司、宇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1424.741729万元及利息、罚息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6.9%计算利息;以1424.7417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6.9%计算利息;以1424.7417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罚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20767元。 二、金雅公司、晨越公司、洪都公司对宇步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20300元,由宇步公司、缪晓文、秦志杰、陈急慧、周键、郁少英、霍志辉、熊润根、林彬彬、邦盛公司、宇星公司负担,金雅公司、晨越公司、洪都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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