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启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771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商初字第0220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22 |
发布日期 | 2015-03-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宇步公司、缪晓文、秦志杰、陈急慧、周键、郁少英、霍志辉、熊润根、林彬彬、邦盛公司、宇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1424.741729万元及利息、罚息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6.9%计算利息;以1424.7417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6.9%计算利息;以1424.7417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罚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20767元。 二、金雅公司、晨越公司、洪都公司对宇步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20300元,由宇步公司、缪晓文、秦志杰、陈急慧、周键、郁少英、霍志辉、熊润根、林彬彬、邦盛公司、宇星公司负担,金雅公司、晨越公司、洪都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