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应急罚〔2019〕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国家强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甲类车间部分电器未安装防爆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项的要求,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19年9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甲类车间部分电器未防爆。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甲类车间有部分电器未按要求安装防爆设备。 4、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科斌,单位主体合法。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没有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9 |
决定机关 | 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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