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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3****27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17234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1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罗赛兰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11月19日止,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6,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66,547.92元。此后至结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标准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被告湖南麓谷医药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2020年4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整;2020年7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整;2020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整; 三、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月20日贷款到期后一次性结清所有未结清本金及贷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含罚息、复利); 四、如果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同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处置被告益阳福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1-4层房产(权证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3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4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5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6号)及被告蔡羽翔提供抵押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腰塘社区B7-201室房产(权证号:湘(2017)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455号),对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李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原告与被告益阳福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总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内,原告对被告益阳福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金山社区1-4层的权证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3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4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5号、益房权证朝字第00115906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在原告与被告蔡羽翔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总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内,原告对被告蔡羽翔提供抵押的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腰塘社区B7-201室房产(权证号:湘(2017)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45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在原告与被告李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总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内,被告李卫对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9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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