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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3****27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7001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5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下余药款84 000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以84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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