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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57****08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6民初5745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3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顾兴玉、韩虓购房款168884元。 二、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顾兴玉、韩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80%(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3月12日,以3361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以268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18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4日,以218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7日,以198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9月28日起至退清房款之日止,以168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顾兴玉、韩虓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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