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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57****088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6民初2961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1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胡俊英与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4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俊英购房款人民币4976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4日起以人民币3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自2017年10月6日起以人民币6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人民币49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购房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2.0元,减半收取计4,636.0元,由被告保定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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