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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277****63X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1992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叶县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振威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欠付的房屋租金1010000元; 二、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叶县龙潭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振威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03000元; 三、驳回王振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7元,由被告信阳市龙潭茶叶有限公司、叶县龙潭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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