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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3月10日16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沈塘湾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建华商业大厦工地涉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工地内的水坑积水,当事人利用贰根直径为30cm的管道和壹个直径为20cm的排水口将水坑内的积水排放到工地大门口的城市污水井内,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1】第07-76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15时35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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