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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26日10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上塘路445号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经调查,当事人施工的工地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因为要在工地门口靠近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处搭建门卫室,为了施工安全和过往行人安全,而将一块警示牌、几个交通锥放在城市道路上,占用城市道路拦出一块缓冲区。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过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审批手续。测量得,当事人施工占用人行道面积壹拾陆点肆平方米(长8.2米*宽2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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