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30206****3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民终2776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9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变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被告戴龙翔对被告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龙翔、黄碧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为“被告戴龙翔对被告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龙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戴龙翔、黄碧云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300元,共计386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43600元,由曲靖市碧龙商贸有限公司、戴龙翔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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