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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75****9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502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1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立权支付劳务报酬87074元及利息(以87074元为基准,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印德全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立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原告负担2062元,由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印德全负担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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