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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金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259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商初字第01250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海华、何慧琴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9630.67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5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211187.19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对应的复利)、罚息。 二、被告郑海华、何慧琴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75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郑海华、何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王焕毫、陈利英、金正伟、黄素秋、郑晓对被告郑海华与何慧琴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8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金正伟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海华、何慧琴的涉案债务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8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海华、何慧琴追偿。 案件受理费13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19364元,由被告郑海华、何慧琴负担,被告王焕毫、陈利英、金正伟、黄素秋、郑晓、苏州金正伟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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