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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300MA****HR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01民初31号
    案号 (2021)青01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与被告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6310201701100000748《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2019年12月9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64990442.64元、利息 683277.78元、罚息31816.18元,并支付自2019 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4990442.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683277.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率标准计付,罚息复利以累计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的利率标准计付);三、被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图码科创有限公司、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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