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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642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386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2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6189583.3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代偿款6189583.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处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99号高明碧桂园湖光山色一街23号、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高明碧桂园翠岸六街3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翡翠湾5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AE座501、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63号高明碧桂园翠堤燕飞六街19号房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序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邓发文、张兰群、张应权、温小娣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恒沣电子有限公司、邓发文、张兰群、张应权、温小娣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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