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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展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4****24XJ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案字[2019]1042-1054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3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5099.80
    未履行 1352.20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76016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终局裁决如下:一、确认梁星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杨朋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杨元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唐琼奇于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谢杨威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杨飞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9月1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梁尔泉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梁小龙于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10月22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周有德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何长君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刘洪斌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0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杨新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郑江波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7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梁星2019年7月、8月、9月、10月工资29981元;杨朋2019年7月、8月、10月工资8841元;杨元2019年7月工资2000元;唐琼奇2019年9月、10月工资6452元;谢杨威2019年7月、8月、9月、10月工资16029元;杨飞2019年7月、8月、9月工资12133元;梁尔泉2019年8月、9月、10月工资20363元;梁小龙2019年7月、8月、9月、10月工资22220元;周有德2019年9月、10月工资10128元;何长君2019年8月、9月、10月工资14266元;刘洪斌2019年7月、8月、9月、10月工资8623元;杨新2019年8月、9月工资9525元;郑江波2019年9月、10月工资8436元;以上合计168997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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