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三农林罚〔201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三门县农业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林罚〔2018〕10号被处罚人: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29日,群众向本机关举报称有人在未经村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亭旁镇狮白线公路两侧山上树木予以采伐。经初查,该狮白线两侧公路边山上树木采伐系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实施采伐。本机关遂于当日对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8年4月底,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取得狮白线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并于5月12日同三门县公路管理局签订合同。5月22日,三门县公路管理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月底,该工程开工后,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县公路管理局未审批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狮白线山皇岭至长林村路段道路改建工程划定区域内的树木予以砍伐。6月29日砍树工在采伐树木时,被群众举报至我机关。经聘请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1、林木采伐区域位于三门县亭旁镇枧头村第29、32、35小班,山名为下辽山,林种为防护林;2、林木采伐区域内共采伐190株,总计立木材积11.0524立方米,折合材积6.6314立方米,其中杉126株,计立木材积8.2360立方米,折合材积4.9416立方米;阔64株,计立木材积2.8164立方米,折合材积1.6898立方米。根据《关于调整木材计价标准的通知》(三农林[2017]83号)文件规定,杉原木价值按500元/立方米,杂原木价值按500元/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总价值为3315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按滥伐林木行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按《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较较重档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0m3至20m3或幼树500至1000株的”,应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95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6575元)。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门县农业林业局2018年8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0
    决定机关 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