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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11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6822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大津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7275元;二、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天大津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391950元为基数的利息;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65325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7元,诉讼保全费3004元,合计7381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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