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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凌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027MA****EH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027民初145号
    案号 (2021)桂1027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万崇尚、广西凌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姚胜球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原告姚胜球已预交),由被告万崇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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