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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05****142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6556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1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02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展示中心项目工程的利息为: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以279438.0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以1503701.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115833元为基数分别计算利息。围墙工程的利息为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4400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各笔款项的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对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5.92元[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5.92元,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元,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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