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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05****14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72民初4号
    案号 (2021)琼72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与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就海口如意岛填岛工程II(西)标段总承包工程分别于2015年1月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015年10月26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5月2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17年7月12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三》; 二、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支付工程款422596493.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支付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1727889.02元,并赔偿停工损失11592609.78元、保险未赔付损失2100000元; 四、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赔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工程部分(未完工部分)的期待利益损失4343454.77元; 五、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就海口如意岛项目填岛施工总承包工程Ⅱ(西)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422596493.62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518.05元,鉴定费720000元,由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承担312479元,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15503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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