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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5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9-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金2000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05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付款时扣除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16353.9元)。 二、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共同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益明负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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