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你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味品产业园项目土方工程,于2020年7月22日20时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规定的禁止时段内,擅自使用2台挖机、3辆废石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废石清运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1份;(三)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现场负责人王仲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3份;(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南府规〔2020〕24号)1份。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0〕18号)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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