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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2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和《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和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朋展路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小学(三期)”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4月28日22时后,使用了3辆土方运输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夜间基层回填土进场施工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