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雅丽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5****7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4502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4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华、毛元林、罗远明、罗悦僖、贵州雅丽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捷美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19540.56元、罚息人民币149420.08元,本金和罚息均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6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对被告张建华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70号嘉信华庭1单元27层E(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068959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4元,由被告张建华、毛元林、罗远明、罗悦僖、贵州雅丽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捷美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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