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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安信(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8370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34429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7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融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3100.8万元、利息335.12336万元、逾期罚息(至2016年8月30日为43.35万元,自2016年8月31日至判决生效日,以310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 二、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对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清融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清融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640元,由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永安信(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负担4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原告清融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50元,由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永安信(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负担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41 200元,原告清融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30 874元,由被告永安信(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永安信(北京)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志杰负担210 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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