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光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492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860号 |
案号 | (2018)皖1002执2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80万元; 二、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违约金120933.3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当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万元; 四、如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建路2号杭徽园1幢305房屋【房地产他证黄(昱)字第20143006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束斌、叶光荣对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束斌、叶光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2.50元,由黄山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9元,黄山市嘉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束斌、叶光荣共同负担5983.5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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