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3710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4934号 |
案号 | (2017)苏1003执3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日期 | 2017-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文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明祥支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692000元); 二、被告华军、陈红梅、华丽、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帝景物贸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周文化、华军、陈红梅、华丽、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帝景物贸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债务人何子方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明祥要求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60元,由被告周文化、华军、陈红梅、华丽、北京中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帝景物贸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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