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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文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10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邗商初字第0111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1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8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宏辉代偿的借款本息137万元、诉讼费8123元,合计1378123元; 二、被告吴云、伍舒洛分别在600万元和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3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823元,由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云、伍舒洛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3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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