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1〕第(1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宜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责令江西青龙(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江西青龙(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