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1〕第(1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宜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责令江西青龙(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对江西青龙(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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