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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少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746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5民初1068号
    案号 (2018)皖1525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9651.73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155392.91元,合计715044.64元; 二、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559651.7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5.5计算); 三、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0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被告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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