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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宏润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J0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2民初274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4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15605914】。一、被告一东莞市宏润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惠州宏润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偿还借款39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5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曹井雄。二、被告三刘雅、被告四张彬在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00元,由原告负担7545元,四被告共同负担37255元;因本诉讼文书送达而产生的公告费由四被告负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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