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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淮涟)应急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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