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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淮涟)应急罚〔202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4
    决定机关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