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淮涟)应急罚〔202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4 |
决定机关 |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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