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中易嘉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9****15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8880号 |
案号 | (2021)辽0202执81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善跳、被告薛碧青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794,686.43元人民币;二、被告张善跳、被告薛碧青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30日的借款利息5,452.85元、罚息350,899.42元、复利519.07元,合计361,805.12元;三、被告张善跳、被告薛碧青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张善跳、被告薛碧青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张建华、被告陶淑芳、被告薛康津、被告吴素霞、被告大连万华建材有限公司对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张善跳、被告薛碧青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2,010元,公告费56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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