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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MA****MG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2893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5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236074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12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12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09元,合计1696元(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珠海兄和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96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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