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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MA****MG7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10754号判决书
    案号 (2021)粤2072执13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2-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4617349】。一、被告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郎浪退还购房款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0元,赔偿律师费1万元,合计37.8万元。二、被告中山市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郎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奔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34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13元,合计5902元(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承担7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95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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