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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濮锦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6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217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8-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律师费18117元。 三、被告南京长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濮锦仓、韩秀琴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濮锦道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804172元、第二项债务中的律师费18117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确认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25元,由被告长城物资公司、瑞桓公司、长城建材公司、顺天公司、濮锦仓、韩秀琴、濮锦道、苏港公司负担150682元,紫金农商银行负担743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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