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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濮锦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6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160号
    案号 (2016)苏0105执2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8-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562937.92元及利息24589.85元(其中,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以代偿利息111204.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32.98元;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止,以代偿利息1157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38.40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以代偿利息1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33.93元;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止,以代偿利息1157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38.40元;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以代偿本息201082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24046.14元;合计利息24589.85元)、违约金(其中,其中111204.59元自2012年11月3日、115733.33元自2012年11月28日、112000元自2012年12月28日、115733.33元自2013年1月29日、20108266.67元自2013年2月27日起,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中应支付的代偿款本金20562937.92元、利息24589.85元、违约金4721080.06元,合计25308607.8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合计150200元,由被告长城公司、中融信佳公司、联智公司、苏港公司、顺天公司、盛隆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