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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33****9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4民初9765号
    案号 (2019)湘0104执5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湘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初就湖南普仁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金370875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4.9%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新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3元,由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湘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初、湖南新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湘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初就湖南普仁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金370875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4.9%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新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湘潭华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3元,由被告普仁天下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湘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振初、湖南新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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