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667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08民初1840号 |
案号 | (2017)湘0408执6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229867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后期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81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姣梅、蒋丹、肖广芹、刘安辉共同负担526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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