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九龙坡工商经处字(2018)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2017年7月26日,本局根据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计划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华润中心万象城第L6层L698号商铺对当事人深圳市生活本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店销售的电热水壶、搅拌器2组商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检测。 2017年9月6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NO.SY-J201715387《检验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为上海家惇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BLSTMM2-BGN-073,商标为oster,生产日期编码为K103XA的搅拌器“经抽样检验,依据GB4706.1-2005、GB4706.30-2008,GB4343.1-2009标准,端子连续骚扰电压项指标不符合GB4343.1-2009标准,判定抽检商品为不合格产品”。 本局于2017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现已查明:当事人被抽样检测的搅拌器由深圳市骏瑞霖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给深圳市生活本色实业有限公司,然后由深圳市生活本色实业有限公司总部配送下属各店,2017年6月6日,通过公司总部配送至当事人处共计3台,进货价199.5元/台,销售价399元/台,当事人在抽检前未销售,抽检时库存(抽样基数)为3台,产品货值金额为1197元。当事人在抽检之后无销售记录,未获取商品价差收入,也未单独缴纳税金。本局认定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97元,无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08 |
决定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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