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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甘华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277****05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1117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2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魏旭英返还借款本金12972550.4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297255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为10687959.92 元); 二、被告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甘华斌的借款本金、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07756元(原告魏旭英已预交),由被告甘华斌、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102.55元,原告负担4765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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