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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0****72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10504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4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1050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淑君借款本金2936,134.3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陈尚义对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姜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9,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陈尚义共同负担判决下达后,二被执行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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