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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鼎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5****68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民终2936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4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2-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及案件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三、苏州鼎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437114.21元。四、驳回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6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284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877元、由苏州鼎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4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1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32700元,合计3399640元,由苏州鼎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6364元、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23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207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174元,由苏州鼎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00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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