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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2045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6民初54158号
    案号 (2021)沪0106执7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会德丰国际广场43楼单元3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租323,578.19元;   三、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8,094.68元;   四、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436.40元;   五、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期租金287,625元;   六、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812.13元;   七、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以366,109.2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八、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5,000元;   九、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上海定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翔(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租赁保证金647,156.37元;   十、对原告上海会德丰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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