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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765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1788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5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8 230 152.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6 230 152.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 230 152.42元为基数,按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义县支行贷款年利率4.872%的两倍即年利率9.744%,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 000元; 四、被告李园、李章作、李兰英对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章作、李兰英所持有的631.4亩林权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证号:安义县林证字(2011)第0802090003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9.9亩林权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证号:湾府林证字(2006)第04563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 306元,减半收取39 653元,由被告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园、李章作、李兰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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