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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68****02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3民初474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金9800000元;逾期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沙河市达利康矿产品有限公司、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鑫沐商贸有限公司、赵广申、李书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告赵芳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38号滨苑小区17号楼7层4单元2的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3150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邢台汇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沙河市达利康矿产品有限公司、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鑫沐商贸有限公司、赵广申、李书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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