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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在扬子江北路西侧,新甘泉大道南侧建设的香堤春晓花园C区项目。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垃圾房向东北位移最大1.6米且±0标高超高0.95米,面积为18.09平方米。另增建南门卫1个,面积为10.24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99.9元(⑴处垃圾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8.09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1266.3元;⑵处南门卫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0.24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0%=1433.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